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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被抚养人生活费如何计算及法律依据
文章发布者:佛山万林律师事务所  人气:4119  2021-07-23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二十八条 被扶养人生活费根据扶养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和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标准计算。被扶养人为未成年人的,计算至十八周岁;被扶养人无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计算二十年。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被扶养人是指受害人依法应当承担扶养义务的未成年人或者丧失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成年近亲属。被扶养人还有其他扶养人的,赔偿义务人只赔偿受害人依法应当负担的部分。被扶养人有数人的,年赔偿总额累计不超过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额或者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额。
第三十条 赔偿权利人举证证明其住所地或者经常居住地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高于受诉法院所在地标准的,残疾赔偿金或者死亡赔偿金可以按照其住所地或者经常居住地的相关标准计算。
被扶养人生活费的相关计算标准,依照前款原则确定。

《 山东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
(1)残疾者实际抚养人以其丧失劳动能力(伤残评定等级为IV级的残者)前依靠其实际抚养而又没有其它生活来源,或虽有其它生活来源,但不足维持当地(县市区)居民基本生活水平,或丧失劳动能力的人为限。其生活费用按实际人数付给。抚养人难以确定的,可以参照国家规定的离退休年龄来确定。
(2)被扶养人的必要生活费赔偿标准,按照侵害行为发生地的各地市(省直辖市)政府公布的年度最低生活保障标准计算。对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抚养到十八周岁。对无劳动能力的人抚养二十年,但五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最低不省于十年;七十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对其他的抚养人抚养五年。
81、死者生前抚养人的必要生活费赔偿参照本《意见》第77条的规定计算。

《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处理道路交通事故赔偿纠纷案件实施意见》
8、被扶养人生活费:以死者生前或者残者丧失劳动能力前实际抚养的,没有其他生活来源的人为限,按照交通事故发生地居民生活困难补助标准计算。对不满十六周岁的人抚养到十六周岁。对无劳动能力的人抚养二十年,但五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最低不少于十年;七十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对其他的被扶养人扶养五年。

《河南省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侵权责任法》实施中若干问题的座谈会纪要》
4、间接物质损失采取固定的计算方法进行“定型化赔偿”的原则,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五条、二十八条、二十九条、三十条的规定,予以确定。
关于被扶养人生活费,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若干问题的通知》(法发(2010)23号)中要求:“四、人民法院适用侵权责任法审理民事纠纷案件,如受害人有被扶养人的,应当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的规定,将被扶养人生活费计入残疾赔偿金或死亡赔偿金”。侵权责任法并没有规定被扶养人生活费,而是将其包含在残疾赔偿金或死亡赔偿金之中,为了充分保护受害人及其近亲属的权益,在残疾赔偿金或死亡赔偿金标准没有提高之前,将被扶养人生活费计入残疾赔偿金或死亡赔偿金也符合立法精神,人民法院应当按照该通知要求,在确定残疾赔偿金或死亡赔偿金的数额时,额外加上被扶养人生活费,只是在列项时不再单独列被扶养人生活费的项目。

《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
第三十九条 计算“被扶养人生活费”,依被扶养人身份状况,分别适用城镇居民或农村居民标准。

《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当前审理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人身损害赔偿案件有关业务问题的意见(试行)》
14、关于被扶养人生活费。被扶养人生活费根据被扶养人丧失劳动能力的程度,按照本省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和农村居民人均生活消费支出标准计算。被扶养人为未成年人的,计算至十八周岁,被扶养人无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计算二十年,但六十周岁以上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被扶养人是指受害人依法应当承担扶养义务的未成年人或者丧失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成年近亲属。被扶养人还有其他扶养人的,赔偿义务人只赔偿受害人依法应当负担的部分。被扶养人为数人的,年赔偿总额累计不超过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额或者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额。
根据本司法解释及有关法律规定,被扶养人的范围为:(1)不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2)没有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成年人;(3)六十周岁以上无其他生活来源的老年人。鉴于目前我国只有伤残等级鉴定而尚无丧失劳动能力程度的鉴定,对被扶养人生活费的赔偿原则上暂用以下标准,特殊情况除外:810级伤残的,原则上不计被扶养人生活费,确有必要的除外;47级伤残按4070%的比例计算被扶养人生活费;13级伤残按80100%计算被扶养人生活费。

《 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有关问题的指导意见》
47、对被扶养人承担扶养义务的扶养义务主体有两个以上时,赔偿义务人只赔偿受害人自己依法应当承担的那一部分;在受害人有两个以上需要其扶养的被扶养人时,赔偿义务人所应当赔偿的年赔偿总额累计不超过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额或者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额。
被扶养人居住在城镇的,适用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标准;被扶养人居住在农村的,适用上一年度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标准。

《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案件相关问题的处理意见》
1、一般原则。侵权案件的赔偿以损失填补为标准,被扶养人生活费以满足被扶养人最基本的生活需要为原则。对于有一定生活来源或者有一定劳动能力的被扶养人,要酌情减少或者不予支持其生活费。在确定被扶养人生活费时,要结合被扶养人的生活来源地和生活标准来确定适用城镇标准还是农村标准。被扶养人生活费一般以年计,但对涉及个别跨年度数月不能按年计算的,从有益于被扶养人的角度,应按月计算。

《 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案件的指导意见》
十三、计算“被扶养人生活费”,依被扶养人身份状况,适用城镇居民或农村居民标准。
被扶养人有数人且既有城镇居民又有农村居民的,对于各被扶养人所得“被扶养人生活费”,按各自的身份状况适用相应标准;对于赔偿义务人应支付的“年赔偿总额”,依城镇居民标准计算。

《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的会议纪要》
(8)被扶养人生活费,以死者生前或者残者丧失劳动能力前实际扶养的、没有其他生活来源的人为限,按照交通事故发生地居民生活困难补助标准计算。对不满十六周岁的人抚养到十六周岁。对无劳动能力的人抚养二十年,但五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最低不少于十年;七十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对其他的被扶养人抚养五年。

《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座谈会议纪要》
22、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中,残疾赔偿金、死亡赔偿金和被扶养人生活费的计算,应当根据案件的实际情况,结合受害人住所地、经常居住地等因素,确定适用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人均消费性支出)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的标准。
《解释》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规定的“城镇居民或农村居民标准”是残疾赔偿金、死亡赔偿金和被扶养人生活费三项费用计算时的两个不同的统计标准,在个案中对不同的赔偿权利人适用哪个标准,应参照最高法院(2005)民一他字第25号《经常居住在城镇的农村居民因交通事故伤亡如何计算赔偿费用的复函》精神,在考虑赔偿权利人或者赔偿权利人扶养人户籍登记情况的同时,还应当综合考虑其经常居住地、工作地、获得报酬地、生活消费地等因素进行确定,防止以一个因素确定适用标准。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关于当前民事审判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
第二十九条 间接受害人扶养费;是指没有其它生活来源、依靠受害人丧失劳动能力前实际扶养或失去受害人扶养后虽有其他生活来源但不足以维持当。地居民基本生活水平的人为维持基本生活所必需的费用。
未出生的胎儿,视为间接受害人。间接受害人是未成年人的,还需赔偿必要的接受教育的费用
间接受害人扶养费的赔偿期限:
(一)被扶养人是末成年人的,从受害人丧失劳动能力之日起计算至年满十八周岁
(二)被扶养人是丧失劳动能力的成年人的,一般从受害人丧失劳动能力之月起计算二十年;间接受害人年龄超过五十周岁的,每增加一岁,便在二十年的基础上减少一年;六十周岁以上的按十年计算;七十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间接受害人扶养费的赔偿标准:
(一)根据受害人所在地县(市)级统计部门公布的上年度平均生活费计算,但不得低于当地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
(二)间接受害人还有其他扶养人的按受害人应尽的份额赔偿。

《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处理道路交通事故案件若干具体问题的通知》
41、 《办法》第三十七条第(九)项所指“丧失劳动能力”包括全部或部分丧失劳动能力两种情况。被抚养人生活费按丧失劳动能力的残疾者的伤残等级确定,即Ⅰ级的按100%计算,Ⅱ级的减少10%,其他依次类推。

《 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全市法院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研讨会议纪要
13、计算“被扶养人生活费”,依被扶养人身份状况,适用城镇居民或农村居民标准。》
被扶养人有数人且既有城镇居民又有农村居民的,对于各被扶养人所得“被扶养人生活费”,按各自的身份状况适用相应标准对于赔偿义务人应支付的“年赔偿总额”,依城镇居民标准计算。

《溧阳市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
十一、残疾赔偿金、死亡赔偿金在常州市范围内统一按照城镇居民标准执行,被抚养人生活费上还是应区分城镇和农村居民的标准。对于非常州市范围内的农村居民使用标准问题,应当根据案件的实际情况,结合受害人住所地、经常居住地(指离开住所地至事故发生时已连续居住一年以上的地方)等因素,确定适用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人均消费性支出)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的标准。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中几个问题的处理意见》
2、被扶养人的必要的生活费的标准,应当以保证其最基本的生活需要为准,一般掌握在每人每月50元以下。

《 辽宁省法院民事审判工作座谈会会议纪要》
13.关于受害人伤残等级或丧失劳动能力程度与残疾赔偿金、被抚养人生活费的计算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相关司法解释,人身损害赔偿案件计算残疾赔偿金和被抚养人生活费,应当考虑受害人伤残等级或丧失劳动能力程度。
实践中,应当以相关司法解释规定的赔偿标准为基数,根据受害人伤残等级或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折算相应的赔偿数额。

《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座谈会议纪要》
1、被扶养人中既有城镇居民,也有农村居民,被扶养人生活费应当以扶养人属于城镇居民还是农村居民来确定被扶养人生活费问题的计算标准。
会议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第二十八条规定的被扶养人生活费是以扶养人丧失劳动能力的程度决定赔偿费用的多少。因此,计算该笔费用时,不再考虑被扶养人的身份问题,而只能以扶养人自己的身份作为费用计算的标准,同时考虑扶养人在多大程度上损失了劳动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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