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2023年3月8日11时许,王某某乘坐被告某公交公司驾驶员驾驶的8路公交车,行驶至某世贸中心附近时,因该驾驶员急刹车,致使站立在车厢内后门处等候下车的王某某跌倒摔伤。
事故发生后王某某被送往菏泽市牡丹人民医院住院治疗,主要诊断为右股骨胫骨折,住院17天,支出相关医疗费用32631.64元。诉讼中,王某某对其伤残等级、护理期限、营养期限、后续治疗费用项目申请了鉴定,经菏泽市牡丹区人民法院委托,2023年9月3日郓城县人民医院司法鉴定所作出了菏郓司鉴所【2023】临鉴字第400号司法鉴定意见书,鉴定意见为:“1、伤残等级为:九级伤残;2、护理期限为:150日;3、营养期限为:180日。4、后续诊疗费用为:无。
【法院审理】
法院认为,某公交公司作为专业为城市提供公共交通服务的公司,应当文明谨慎驾驶,不超速、不急刹,做到平稳驾驶,尤其是老年人、孕妇、儿童及婴幼儿乘客在乘车过程中,公交驾驶员应当进一步提高注意义务,从车辆后视镜密切观察车厢内人员情况,根据出现的特殊情况及时提醒,并在车辆行驶状态上作出相应调整。结合本案,当发现老年人乘客王某某即将下车之际,车辆应当平稳降速,或提醒在下车车门处的临近座位落座等候下车,以避免跌倒事故的发生,被告公交公司未能尽到上述义务,于事故的发生应当承担主要责任,以80%为宜;王某某未能根据本人的身体状况,提高自身注意义务,选择落座等待下车,或车辆停稳后再行下车,于事故的发生也有个人因素,故应当适当减轻被告方的相应赔偿责任。
最终判决某公交公司赔偿王某某医疗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交通费、营养费、鉴定费、伤残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等损失共100218元。
王某某不服提起上诉,二审法院认为:某公交公司对王某某负有安全运输义务。根据监控录像,王某某乘坐某公交公司的公交车行驶中播报,提醒乘客“前方即将到站,请下车乘客提前按门铃……”,王某某听到车内语音播报后,按照语音提示操作去按到站门铃,然后紧抓扶手等候下车。在此过程中,车内亦未进行任何提醒或安全提示,而车内播报“车辆将超速,请安全行使……”可见驾驶员行驶速度较快,结合驾驶员事发后报警记录,其承认驾驶车辆时突然急刹车,导致王某某摔倒受伤。
某公交公司没有提供充分、有效的证据证明王某某在车内摔倒系其自身健康原因或其故意、重大过失所致,因此,某公交公司应对王某某的损伤承担全部赔偿责任。最终,二审法院判决某公交公司赔偿王某某医疗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交通费、营养费、鉴定费、伤残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等损失共123272.64元。
【法官说法】
安全第一,预防为主。保障老年群体“脚底下的安全”,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司法裁判应当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引领重视安全、关爱老人的新时代文明新风。牢固树立安全意识,提前采取必要的预防措施,才能为老年群体出行筑牢安全屏障。公交车是老年乘客日常出行的主要交通工具之一,在乘坐公交车的过程中,司机有保护所有乘客的安全的义务,广大公交车司机在驾车时一定要严格遵守交通法规,主动提醒乘客“站好扶稳”。另外,乘客在乘坐公共交通时,应严格遵守乘车安全守则,等车时,在车站的指定位置耐心等候,车辆来时有序上车;乘车时,不要在车厢内随意走动、追逐、饮食,不要把头、手伸出窗外;下车时,务必要等车辆停稳并确认车门左右没有来车后,再有序下车,以免发生意外。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九十二条
当事人都违反合同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当事人一方违约造成对方损失,对方对损失的发生有过错的,可以减少相应的损失赔偿额。
第八百二十三条
承运人应当对运输过程中旅客的伤亡承担赔偿责任;但是,伤亡是旅客自身健康原因造成的或者承运人证明伤亡是旅客故意、重大过失造成的除外。前款规定适用于按照规定免票、持优待票或者经承运人许可搭乘的无票旅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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