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认定书复核申请书范本(二)
文章发布者:佛山万林律师事务所 人气:4620 2014-07-09
交通事故认定书复核申请书
申请人:蒋某,男,47岁,住址:湖南省道县审章塘瑶族乡××村××组。身份证号:43292319640909××××
被申请人:张某,男,25岁,住址:广东省佛山市龙江镇沙富大道××埠××号。 身份证号:4406811986090××××.
复核请求:请求依法撤消佛山市顺德区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作出的佛顺公交认字[2012]第B000××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重新作出事故责任认定,现补充如下意见。
事实与理由:
2012年05月10日13时20分许,被申请人驾驶粤XYX9××号轿车沿顺德区龙江镇三联路由丰华南路往龙山方向行驶,当行至顺德区龙江镇三联路御华明珠对开路段,遇申请人驾驶无号牌自行车(车上乘搭蒋某)由其右侧横过左侧公路,双方发生碰撞,造成申请人和蒋某受伤的交通事故。
申请人认为:2012年05月10日13时20分许,该起交通事故全部责任在于被申请人没有避让正在通过人行横道的申请人、超速驾驶,避让不及所导致,申请人没有下车推行与事故的发生没有因果关系。被申请人的违法之处是: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七条第一款 机动车行经人行横道时,应当减速行驶,遇行人正在通过人行横道,应当停车让行。事故发生时,正值中午,视线开阔,也不存在转弯让行碰撞问题,完全是由于被申请人超速行驶,没有注意前方情况,避让不及才导致悲剧的发生,此路段没有封闭,被申请人驾驶高风险的机动车时刻要注意路面安全,不能超速行驶,一旦超速行驶,即使注意到前方情况,也没办法做出反映,从事故现场各车停车位置也可以做出判断,完全是由于被申请人来不急反应,避让不及,为何交警部门对被申请人的车速没有做出测量?交通事故认定书以《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七十条第一款规定,认定申请人次要责任,申请人没有下车推行跟事故的发生没有必然的因果关系,试想,如果申请人下车推行,被申请人如此高速的冲撞过来,岂不是导致两人都受伤的悲剧,所以认定申请人次要责任,完全是机械套用法条,不加具体分析,没有分析事故发生的根本原因。
申请人请求上级公安机关本着实事求是,依法公正的执法理念,请求依法撤消佛山市顺德分局交通警察大队作出的佛顺公交认字[2012]第B000××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重新作出事故责任认定。
此致
佛山市公安局交警支队
申请人: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