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复核程序
文章发布者:佛山万林律师事务所 人气:4542 2014-07-09
道路交通事故申请复核程序
根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五十一条之规定,交通事故当事人在签收《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时,如果对交通事故认定有异议,可以在事故认定书送达之日起3日内向上一级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提出书面复核申请。上一级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收到当事人书面复核申请后5日内,应当作出是否受理决定。上一级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自复核申请受理后30日内作出复核结论。复核结论作出后,应当召集事故各方当事人,当场宣布复核结论。
上一级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收到当事人书面复核申请后,要及时通知事故其他当事人。复核前或者复核审查期间,任何一方当事人向法院提起事故损害赔偿民事诉讼并经法院受理的,复核工作中止。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复核以一次为限。
附:交通事故当事人申请复核所需的材料:
2、事故当事人身份证复印件一份;
3、事故当事人不能亲自办理,需要委托的,附委托书一份、受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一份、事故当事人与委托人的关系证明文件一份;
4、《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复印件一份
提醒:以下四种情况复核是不予受理的: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五十二条 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收到当事人书面复核申请后五日内,应当作出是否受理决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复核申请不予受理,并书面通知当事人。
(一)任何一方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并经法院受理的;
(二)人民检察院对交通肇事犯罪嫌疑人批准逮捕的;
(三)适用简易程序处理的道路交通事故;
(四)车辆在道路以外通行时发生的事故。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受理复核申请的,应当书面通知各方当事人。如果对认定不服,应尽早提出行政复议.
佛山交通事故认定书复核地址:佛山市交警支队(佛山市禅城区轻工二路1号)
窗口单位:佛山市交警支队交管科
单位地址:禅城区轻工二路1号佛山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正门左侧窗口)
办公时间:周一至周五,上午8:30-12:00 下午14:00-17:30(节假日除外)
联系电话:0757-82962863
也可网上办理,登录佛山市公安局网上服务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