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2020年4月,吴某到顺德区某驾校学车。刘某是该驾校的老板兼教练,其儿子阿新平时负责在该驾校帮助指导学员练车。同月24日,刘某有事离开练车场,委托阿新帮忙指导学员练车。吴某按照阿新的指示,独自将教练车沿某大道行驶,期间因操作不当导致车辆失控撞向行人黄某等人,致黄某受伤。此时,阿新在教练场路边玩手机。
事故发生后,经顺德交警大队认定,阿新负事故的全部责任,黄某、吴某无责任。其后,黄某就赔偿问题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某驾校、吴某、刘某、阿新等赔偿医疗费、误工费等费用。
【裁判结果】
案件经法院审理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相关规定,接受机动车驾驶培训的人员,在培训活动中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当事人请求驾驶培训单位承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本案中,吴某是某驾校的学员,当时是在培训活动中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按上述规定,应由某驾校承担赔偿责任。此外,阿新负责在某驾校帮助指导学员练车,事故时是进行培训活动,阿新在执行职务中致人损害,应由某驾校承担赔偿责任。刘某是某驾校的实际经营者,应承担连带责任。综上,法院判决刘某、某驾校赔偿黄某损失共44万余元,支付相关治疗费等12万余元。
【法官提醒】
交通安全无小事。无论是教练还是学员,在练车场上都需要打起十二分精神,练车安全不可忽视!
声明:本文来源“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在此致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