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级伤残截瘫后续治疗费如何赔偿?
文章发布者:佛山万林律师事务所 人气:4534 2015-06-12
在由广东万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作为建设单位的佛山海湾城市嘉国建设工地上工作,万源公司租赁了佛山市恺元机械设备有限公司的吊塔设备进行作业。被没有安全防护措施高空危险作业的吊塔设备的吊斗高空坠落砸伤,造成二级伤残截瘫。那么,此高空危险作业事故该由租赁方恺元公司负责还是由建设单位万源公司负责?责任该怎么划分?万林律师所下面予以汇总说明。
【案情简介】
邱某在由广东万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作为承包方的佛山海湾城市嘉国建设工地上工作。万源公司租赁了佛山市恺元机械设备有限公司的吊塔设备进行作业。吊塔设备作业区域没有采取全方位的安全防护措施,也没有设置安全警示标志。邱某在下班回家途径吊塔设备作业区域时,被吊塔设备的吊斗高空坠落砸伤,送往医院救治,医疗费用去608557.42元。司法鉴定所鉴定邱某伤残造成部分功能障碍属二级伤残,三个十级伤残,需要大部分护理。
后邱某将万源公司和恺元公司作为被告起诉到法院,要求其赔偿人身损害所造成的各项损失费用。
【法院判决】
赔偿项目:
1、医疗费:608557.42元;
2、后续治疗费:600元/套×20年÷2+90元/天×20年×365天+18000=681000元;(拆除内固定费用和维持正常功能的设备费用)
3、护理费:70元/天×263天+50536元/年×50%×20年=542180元;(包括住院护理费和长期护理费)
4、残疾赔偿金:30226.71元/年×20年×99%=598488.86元;(农村户口,在城镇居住一年以上,按城镇标准进行计算)
5、残疾辅助器具费:65000元/套×6套+680元+3420元=394100元;
6、陪护人员住宿费及伙食费酌情确定为:3000元;
7、住院伙食补助费:14600元;
8、营养费:5500元;
9、误工费:32973.6元;
10、交通费:10000元;
11、精神损害抚慰金:100000元;
合计:2822039.88元。
由于邱某是被危险作业的高空物坠落砸伤,案由为高度危险作业损害责任纠纷。吊塔设备所有人是恺元公司,由其赔偿邱某人身损害的各项损失。万源公司作为租赁设备方,没有尽到采取全方位的安全防护措施以及安全警示义务,因此,在上述赔偿范围内承担30%的补充赔偿责任。
【万林律师解释】
邱某是被危险作业的高空物坠落砸伤,案由为高度危险作业损害责任纠纷。此纠纷的赔偿责任方是设备所有人和有过错方。吊塔设备作业过程中,现场要有指挥人员和司索人员在,这是作为设备所有人恺元公司需要其配备的工作人员,而设备出事故的当天,吊塔作业时没有固定的司索人员在现场,属于设备所有人没有尽到其义务,存在过错,因此,要承担事故赔偿的全部责任。而万源公司作为建设单位,在高度危险作业的设备区域内没有采取全方位的安全防护措施,也没有设置安全警示标志,属于没有尽到采取全方位的安全防护措施以及安全警示的义务,因此,在上述赔偿范围内承担30%的补充赔偿责任。
【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七十三条规定,从事高空、高压、地下挖掘活动或者使用高速轨道运输工具造成他人损害的,经营者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能够证明损害是因受害人故意或者不可抗力造成的,不承担责任。被侵权人对损害的发生有过失的,可以减轻经营者的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规定,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残疾生活辅助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六条规定,残疾辅助器具费按照普通适用器具的合理费用标准计算。伤情有特殊需要的,可以参照辅助器具配制机构的意见确定相应的合理费用标准。
辅助器具的更换周期和赔偿期限参照配制机构的意见确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三条规定,住院伙食补助费可以参照当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伙食补助标准予以确定。
受害人确有必要到外地治疗,因客观原因不能住院,受害人本人及其陪护人员实际发生的住宿费和伙食费,其合理部分应予赔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宾馆、商场、银行、车站、娱乐场所等公共场所的管理人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管理人或者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
截瘫伤者应做如下鉴定项目:
1、伤残程度鉴定;
2、护理依赖程度鉴定;
3、预防并发症治疗的后续医疗费用鉴定;
4、安装助行器的费用鉴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