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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上臂截肢赔偿案例
文章发布者:佛山万林律师事务所  人气:5289  2014-07-15
佛山市顺德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
 
仲 裁 裁 决 书
 
顺劳人仲案非终字【2012】2785号
    申请人:梁某,男,汉族,1989年9月16日出生,住址:广东省雷州市客路镇田头圩X号。
    委托代理人:黄某,广东某(广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何某,广东某(广州)律师事务所律师助理。
被申请人:某(佛山)金属彩印有限公司,地址:佛山市顺德区高新技术开发区(容桂)新宝路北X号,法定代表人:陈某。
委托代理人:叶某,某(佛山)金属彩印有限公司行政主管。
申请人梁某与被申请人某(佛山)金属彩印有限公司有关工伤待遇争议一案,本委受理后,指定由仲裁员陈嘉雯独任处理,于2012年10月7日公开开庭审理,申请人梁某及其委托代理人黄某、何某,被申请人的委托代理人叶某到庭参加仲裁,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诉称:申请人于2008年2月28日进入被申请人处工作,被申请人没有为申请人购买社会保险。2012年5月12日申请人因工受伤,送往佛山市顺德区和平创伤医院治疗,2012年6月4日出院,住院23天,被申请人支付了医疗费和生活费,但没有完全支付护理费,申请人安装假肢的相关费用已由被申请人支付。2012年8月10日,申请人所受伤经佛山市顺德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险局认定为工伤,于2012年9月11日被佛山市顺德区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为三级伤残,停工留薪期四个月。申请人受伤前月平均工资为5689.8元,因此应当以5689.8元/月做为申请人工伤待遇计算基数。被申请人应当向申请人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计发伤残津贴及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申请人受伤后,被申请人每月支付给申请人的工资远远低于当地平均工资水平,拖欠工资情节严重,因此,被申请人应当支付给申请人拖欠工资的经济补偿金。申请人已安装假肢,假肢安装费用为47000元/次。因申请人家住广东雷州市,今后再到佛山申请更换假肢需花费大量的生活费、交通费、住宿费等费用,为了免去不必要的金钱损失,以保证申请人能正常生存条件,因此请求支付一次性假肢安装费。从德林义肢矫型康复器材(深圳)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出具的证明材料来看,假肢平均需要4年更换一次,因此被申请人应支付给申请人一次性假肢更换费。申请人现申请裁决:一、申请人与被申请人解除劳动关系;二、裁决被申请人支付给申请人下列款项:1、一次性伤残补助金130865.4元(5689.8元/月×23个月);2、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73967.4元(5689.8元/月×13个月);3、一次性伤残津贴546220.85(5689.8元/月×80%×12个月×10年);4、拖欠的工伤期间的停工留薪待遇11910.2元(5689.8元/月×4个月-10849元);5、拖欠工资的经济补偿金2977.5元;6、解除劳动关系的经济补偿金28449元(5689.8元/月×5个月);7、一次性假肢更换费188000元。
被申请人答辩称:被申请人要求与申请人调解,请仲裁庭按国家有关规定处理。
审理查明:申请人于2008年2月28日入职被申请人处,从事印刷工作。双方于2008年至2009年期间签订了劳动合同。申请人的月工资为4000元,加班每小时25元,每天工作12小时。被申请人没有为申请人参加社会保险。2012年5月12日13时15分左右,申请人在车间操作过程中,发现印刷品表面有秽点,其伸手去处理时,右手臂被印刷机滚筒带入机内,造成压伤。事故发生后,申请人被送入顺德和平创作外科医院治疗,共住院23天。佛山市顺德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于2012年8月10日认定申请人为工伤。佛山市顺德区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于2012年9月11日出具《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书》鉴定申请人为三级伤残,无护理依赖;同时出具《工伤职工医疗终结期确认书》确认申请人医疗终结期(停工留薪期)为4个月;于2012年12月4日出具《工伤辅助器具安装、维修、更换确认书》同意申请人安装国内市场普及型上臂假肢(机电手)。德林义肢矫型康复器材(深圳)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属于与社保险机构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康复机构,该机构于2012年7月3日出具了证明,证明申请人适合安装普及型上臂义肢,品名:普通上臂仿真美观机电手,型号:AEJD032,价格为人民币32000元,在该公司装配训练期间需要30天,住宿费每天30元,伙食费每人每餐7元,需陪护1名,该假肢在正常情况下,使用寿命为四年。
申请人受伤前十二个月平均工资为5689.8元。
被申请人已支付申请人停工留薪期的工资10849元。
上述事实,有庭审笔录、当事人陈述及相关书证为凭,证据确实,足以认定。
本委认为,申请人与被申请人通过劳动合同确立劳动关系,双方的合法权益应受法律保护。申请人因工受伤被鉴定为三级伤残, 依法应享受各项工伤保险待遇。被申请人没有为申请人参加社会工伤保险,申请人应享受的工伤保险待遇全部由被申请人负责。申请人停工留薪期为4个月,根据《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被申请人应支付申请人停工留薪期间工资共22759.2元(5689.8元/月×4个月),扣除已支付10849元,实际应付11910.2元。
申请人工伤为三级伤残,被申请人应支付申请人一次性伤残补助金.4元(5689.8元/月×23个月)。
由于申请人在停工留薪期后没有回被申请人处上班,且在劳动仲裁时提出解除双方的劳动关系,视作为申请人于仲裁申请人之日即2012年10月10日,主动提出与被申请人解除劳动关系。根据《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一条的规定,被申请人应按照《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标准一次性计发申请人十年的伤残津贴;支付申请人一次性医疗补助金。被申请人应一次性支付申请人十年的伤残津贴546220.8元(5689.8元/月×80%×12个月×10年),一次性医疗补助金73967.4元(5689.8元/月×13个月)。
申请人因工致右手受伤,经佛山市顺德区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同意安装国内市场普及型上臂假肢(机电手)。经德林义肢矫型康复器材(深圳)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属于与社保险机构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康复机构)证明申请人适合安装普及型上臂义肢,品名为普通上臂仿真美观机电手(型号:AEJD032),价格为人民币32000元,在该公司装配训练期间需30天,住宿费每天30元,伙食费每人每餐7元,需陪护1名,该假肢在正常情况下,使用寿命为四年。根据上述标准计算申请人每次更换假肢的费用为34820元(32000元+30天×30元+7元×2餐×30天+50元×30天)。申请人与被申请人解除劳动关系,被申请人应一次性支付申请人更换假肢费至申请人70岁,即申请人从现在起至70岁需要换假肢共11次【1+(70年-23岁)÷4】,即共产生假肢费417840元(34820元+34820元×11次)。但申请人请求裁决被申请人一次性支付假肢更换费188000元,这是申请人自行处分自己民事权益的意思表示,应予以照准,被申请人应一次性支付申请人假肢更换费188000元。
被申请人没有人申请人参加社会保险,申请人以此为由与被申请人解除劳动合同关系,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四十六条的规定,被申请人应支付申请人经济补偿,申请请求裁决被申请人支付经济补偿金28449元(5689.8元×5个月),本委予以支持。
申请人请求裁决被申请人支付拖欠工资的经济补偿金,没有事实依据,本委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根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五十条,《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第二十六条、二十七条、第二十九条、三十一条、三十四条、第六十六条的规定本委作出仲裁裁决如下:
一、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劳动关系于2012年10月10日解除。
二、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停工留薪期间的工资11910.2元。
三、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一次性伤残补助金130865.4元。
四、被申请人一次性支付申请人伤残津贴546220.8元。
五、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一次性医疗补助金73967.4元。
六、被申请人一次性支付申请人假肢更换费188000元。
七、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解除关系的经济补偿金28449元。
以上七项合计979412.8元,被申请人某(佛山)金属彩印有限公司应在本裁决书发生法律效力之日支付给申请人梁某。
八、驳回申请人其他仲裁请求。
本仲裁裁决书为非终局裁决。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决,可自收到本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逾期不起诉的,本裁决书即发生法律效力。
 
 
 
                                 独任仲裁员:陈 嘉 雯
                                 二0一二年十二月十日
                                  书  记  员:胡  淑  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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