员工任职期间,因为自身疾病死亡,公司没有为其购买社保,有没有赔偿责任?佛山万林律师所根据其代理的案件予以汇总说明。
【案情简介】
王某是某灯饰有限公司的员工,2015年进入公司工作,2018年王某因突发疾病,住院进行治疗。后王某并未痊愈,多次住院治疗,于2020年4月16日去世。
其家属向劳动仲裁委提起仲裁,要求公司赔偿丧葬补助费、直系亲属生活补助费、 一次性抚恤金以及因未购买社保而支出的医疗费、医药费共221644.51元。
后因其家属原因,家属向仲裁委申请了撤销仲裁申请。
【律师解析】
本案中,王某系工作职工,非因工作原因死亡,根据法律规定,王某的直系亲属可以向公司主张丧葬补助费、供养直系亲属一次性救济金、一次性抚恤金。同时,由于公司没有为王某购买社保,则王某在治疗期间应当由社保负担的医疗费,应当由公司负担。
由于王某已经死亡,则主张权利者应为遗属。非因工死亡属于劳动争议的范畴,王某的遗属应当去申请劳动仲裁,请求裁决非因工死亡的待遇。
附:【相关法律依据】
《广东省企业职工假期待遇死亡抚恤待遇暂行规定》
十、职工(含离退休人员)因病或非因工负伤死亡,发给丧葬补助费,供养直系亲属一次性救济金(或供养直系亲属生活补助费)、一次性抚恤金。
丧葬补助费的标准:3个月工资(月工资按当地上年度社会月平均工资计,下同);
供应直系亲属一次性救济金标准:6个月工资;
一次性抚恤金标准:在职职工6个月工资;离退休人员3个月工资。
已参加社会养老保险的离退休人员死亡,由当地社会保险机构按养老保险有关规定发放待遇;在职职工因病或非因工负伤死亡,除有规定纳入社会保险支付的地方外,由企业按上述标准发给死亡抚恤待遇。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第七十三条 劳动者在下列情形下,依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
(一)退休;
(二)患病、负伤;
(三)因工伤残或者患职业病;
(四)失业;
(五)生育。
劳动者死亡后,其遗属依法享受遗属津贴。
劳动者享受社会保险待遇的条件和标准由法律、法规规定。
劳动者享受的社会保险金必须按时足额支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