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员工因情自杀也属“非因工死亡”
文章发布者:佛山万林律师事务所 人气:5894 2016-08-11
【基本案情】
谭某2010年3月16日入职佛山市三水某制品有限公司,从事钳扣工作,月工资1200元。入厂后公司未与其签订劳动合同,也并未为其参加社会保险。
5月16日晚11时多,谭某从宿舍楼上不慎摔了下来,经过医院的全力抢救,17日凌晨在医院死亡。经公安调查认定是谭某自身因疏忽而导致死亡。
谭某的父母和哥哥多次找到公司管理人员进行协商,但都迟迟没有结果。无奈之下,谭某的父母和哥哥向佛山市三水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劳动仲裁,该案在2010年6月30日公开开庭审理。最终,劳动仲裁委裁决厂方应向死者的亲属支付38805元,同时支付谭某就诊医疗费389元、4月至5月份工资1800元,及没有签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差额1240元。
【律师说法】
《广东省职工假期待遇死亡抚恤待遇暂行规定》(粤劳资[1997]115号)第十条规定,职工(含离退休人员)因病或非因工负伤死亡,发给丧葬补助费,供养直系亲属一次性救济金(或供养直系亲属生活补助费)、一次性抚恤金。丧葬补助费的标准:3个月工资(月工资按当地上年度社会月平均工资计,下同);供应直系亲属一次性救济金标准:6个月工资;一次性抚恤金标准:在职职工6个月工资;离退休人员3个月工资。已参加社会养老保险的离退休人员死亡,由当地社会保险机构按养老保险有关规定发放待遇;在职职工因病或非因工负伤死亡,除有规定纳入社会保险支付的地方外,由企业按上述标准发给死亡抚恤待遇。
该规定有两层意思:
一是职工非因工负伤死亡,该职工供养直系亲属也可获得丧葬补助费,供养直系亲属一次性救济金(或供养直系亲属生活补助费)、一次性抚恤金;
二是如何支付这些费用。
由此可见,谭某意外死亡,三水某制品有限公司理应向死者亲属支付以上费用。
【法律依据】
自杀也属“非因工死亡”
实践中,我们常听到员工因情自杀的新闻。或许很少人知道,因情自杀也属于“非因工死亡”。
全国总工会劳动保险部关于劳动保险问题的解答》(19964年4月)中的解答:“68.问:职工及职工供养直系亲属自杀是否能享受劳动保险待遇?答:凡属政治性自杀(指确有可靠材料)都不享受劳动保险待遇。如果是因家庭纠纷和其他生活问题而自杀者,可比照劳动保险条例第十四条 非因工死亡的规定处理。”
广东省关于自缢身亡员工死亡抚恤待遇问题的复函(粤劳社函〔2008〕2061号)中认为,《广东省企业职工假期待遇死亡抚恤待遇暂行规定》(粤劳薪〔1997〕115号)规定,“职工(含离退休人员)因病或非因工负伤死亡,发给丧葬补助费、供养直系亲属一次性救济金(或供养直系亲属生活补助费)、一次性抚恤金”,其中并没有排除自杀死亡情形。因此,职工自缢身亡,企业应当按照粤劳薪〔1997〕115号文规定发给死亡抚恤待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