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工非因工死亡后,根据《广东省劳动厅关于印发〈广东省企业职工假期待遇死亡抚恤待遇暂行规定〉的通知》(粤劳薪[1997]115号文)第十条规定:“职工(含离退休人员)因病或非因工负伤死亡,发给丧葬补助费、供养直系亲属一次性救济金(或供养直系亲属生活补助费)、一次性抚恤金。”其中,“丧葬补助费的标准:3个月工资(月工资按当地上年度社会平均工资计,下同);供养直系亲属一次性救济标准:6个月工资;一次性抚恤金标准:在职职工6个月工资;离退休人员3个月工资。”同时规定,“已参加社会养老保险的离退休人员死亡,由当地社会保险机构按养老保险有关规定发放待遇;在职职工因病或非因工负伤死亡,除有规定纳入社会保险支付的地方外,由企业按上述标准发给死亡抚恤待遇。”
由于公司未为其购买社保,家属可以向公司主张上述赔偿,家属是否还可以向法院主张赔偿死亡职工生前未购买社保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呢?万林律师所予以汇总说明。
【基本案情】
黄某于2004年5月入职香河县某公司工作。工作期间双方一直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也未缴纳社会保险。2012年8月25日23时20分,黄某乘坐一辆客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黄某死亡。经勘验鉴定,黄某对此次交通事故不承担任何责任。
事故发生后,黄某的家属要求公司支付各项经济补偿共计人民币198000元。包括:未与黄某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差额44000元; 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32000元; 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赔偿金64000元; 黄某丧事丧葬费10000元; 黄某所供养亲属的亲属救济费48000元。劳动仲裁委经过审理后,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四条规定,参照《河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河北省财政厅关于调整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人员死亡后丧葬补助金和遗属抚恤金标准的通知(冀人社字〔2012〕203号)》有关规定,裁决:由被申请人一次性支付申请人丧葬补助金3060元;遗属抚恤金12240元。驳回了申请人其他申诉请求。
上面的案例,劳动仲裁委没有支持家属主张的未购买社保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的诉求。
【律师解析】
关于职工非因工死亡后,亲属能否主张死亡职工生前未购买社保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的问题,暂时没有相关的、具体的法律规定支持这个主张,社会主流观点也偏向不支持主张,有如下几个原因:
第一,经济补偿具有人身性,依附于死亡职工本身,职工死亡后人身性不复存在,没有主张的适格主体。
第二,职工死亡后,其主张经济补偿的诉权消失。
第三,经济补偿具有惩罚性质,属于罚金,不属于家属可以主张公司赔偿的遗产范围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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