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病死亡单位应赔偿多少钱
文章发布者:佛山万林律师事务所 人气:4973 2015-03-25
职工因病死亡,那单位需要赔偿吗?应赔偿多少钱?
【案情简介】
陈某于2010年6月18日入职佛山市某不锈钢有限公司,从事包装工作,双方签订了书面劳动合同,并购买社会工伤保险。2014年1月21因肺癌死亡,因赔偿问题与单位无法达成一致意见,陈某的家属向佛山市南海区劳动仲裁委申请仲裁,请求单位赔偿非因工死亡赔偿3850×15个月=57750元,此案经过了仲裁、一审、二审。
【仲裁裁决】
单位应支付陈某家属丧葬补助费、供养直系亲属一次性救济金、一次性抚恤金合计57750元。
【一审判决】
与仲裁裁决书一致,单位应支付陈某家属丧葬补助费、供养直系亲属一次性救济金、一次性抚恤金合计57750元。
【二审判决】
二审予以改判,判决单位应赔偿陈某家属丧葬补助费、一次性抚恤金9个月,3850×9个月=34650元。
【律师解析】
广东省劳动厅于1997年4月28日发布的《广东省企业职工假期待遇死亡抚恤待遇暂行规定》第十条规定:职工(含离退休人员)因病或非因工负伤死亡,发给丧葬补助费、供养直系亲属一次性救济金、一次性抚恤金。
《广东省企业职工假期待遇死亡抚恤待遇暂行规定》第十三条还明确说明:“本规定自发文之日起实施。今后国家有新规定,按国家的新规定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己于2011年7月1日起施行,而根据该法第十七条规定:“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因病或者非因工死亡的,其遗属可以领取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在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因病或者非因工致残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可以领取病残津贴。所需资金从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中支付。”
据此原根据《广东省企业职工假期待遇死亡抚恤待遇暂行规定》发放的供养直系亲属一次性救济金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没有规定需要发放,广东省劳动厅发布的《广东省企业职工假期待遇死亡抚恤待遇暂行规定》中关于供养直系亲属一次性救济金的规定与《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的相关规定不一致,依法而应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的有关规定。
现在佛山中级人民法院非因工死亡待遇只支持丧葬补助费、一次性抚恤金共计9个月,不支持供养直系亲属一次性救济金的赔偿。如果买了社保,社保赔偿丧葬补助金3个月和一次性抚恤金3个月,单位赔偿3个月一次性抚恤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