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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身疾病,公司应如何赔偿
文章发布者:佛山万林律师事务所  人气:4844  2015-07-29
 

单位没有为员工购买社保,发生自身疾病产生的医疗费公司是否应该赔偿?万林律师所就其代理的一起案件予以汇总说明。

【案情简介】

李某于2007228日进入某公司处从事杂工工作。双方有签订劳动合同,未购买社保;2014103日,申请人身体不适,在妻子的陪同下来佛山市中医院治疗,诊断为癌症,随后住院接受住院治疗,出院后继续进行门诊治疗和接受化疗,共花去医疗费81258.4元。

【仲裁裁决】

  1支付基本医疗保险待遇47017.7元

  2病假工资10170元

   合计:57187.7元 

【律师解析】

   1、关于医疗费问题,《劳动法》“第七十二条: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必须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第七十三条:劳动者在患病、负伤时,依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公司未依法为申请人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和缴费,应当比照社会保险的医疗保险的标准支付申请人相应的医疗待遇。关于社保的报销比例问题,本市报销95%,如果是外市只能报销65%。

2、关于医疗期内病假工资问题,根据《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劳部发【1994】479号)第三条规定:“企业职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需要停止工作医疗时,根据本人实际参加工作年限和在本单位工作年限,给予三个月到二十四个月的医疗期:(二)五年以上十年以下的为九个月。第五条:企业职工在医疗期内,其病假工资、疾病救济费和医疗待遇按照有关规定执行。”《广东省工资支付条例》第二十四条:“劳动者因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停止工作进行治疗,在国家规定医疗期内,用人单位应当依照劳动合同的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病伤假期工资。”

 

 下载附件:自身疾病医疗费公司赔偿问题.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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