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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万林案例】厂房噪声造成的耳聋,怎么申请工伤认定?
文章发布者:佛山万林律师事务所  人气:3985  2021-07-21

员工在机械厂工作,长期接触噪音,离职后发现有噪声聋,被诊断为职业病,单位有没有赔偿责任?佛山万林律师所根据其代理的案件予以汇总说明。


【案情简介】

杨某是某机械厂的员工,自2011年入职,职位是厂里的师傅。2018年3月,杨某因个人原因离职,后杨某感觉多年来在工厂工作,导致听力大不如前,于2018年5月8日被广东省职业病防治院检测出疑似噪声聋。后杨某向劳动局申请工伤认定,劳动局认定杨某的伤害属于职业病,后该伤情被评定为8级伤残。

确定杨某的噪声聋为职业病后,杨某向劳动局提起仲裁,要求某机械厂向原告支付工伤保险待遇差额、伤残赔偿金等项目共100多万元。


【仲裁裁决】

仲裁裁决某机械厂向杨某赔偿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差额183090.6元、一次性医疗补助金差额66578.4元、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300060元、停工留薪期工资12267.59元。

后杨某不服上述判决,起诉至法院。


【法院判决】

法院判决除某机械厂除了支付上述仲裁裁决的项目外,还应赔偿杨某残疾赔偿金差额10002.5元、医疗费6677.56元和体检费401.2元、伙食补助费1120元、精神抚慰金20000元。

【律师解析】

本案是是比较特殊的工伤保险待遇纠纷,职业病属于工伤的一种,当职工发现自己的工作长期处于噪音、粉尘、或者放射性物质的环境中,在发现自己身体抱恙时,可以及时地去医院进行诊治,若是患上了职业病,则可以申请工伤认定,获取相应赔偿。

若职工患有职业病,则在申请工伤认定后,可以向单位主张相应的工伤保险待遇。但根据法律规定,职业病职工除了可以获得工伤保险项目赔偿外,还能向人民法院主张相应的人身损害赔偿。


附:【相关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

第五十八条职业病病人除依法享有工伤保险外,依照有关民事法律,尚有获得赔偿的权利的,有权向用人单位提出赔偿要求。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十五条死亡赔偿金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按二十年计算。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第十六条被扶养人生活费计入残疾赔偿金或者死亡赔偿金。

第十七条被扶养人生活费根据扶养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和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标准计算。被扶养人为未成年人的,计算至十八周岁;被扶养人无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计算二十年。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职业病6级仲裁申请书参考】

仲裁申请书

申请人:某某某,男,汉族,××年××月××日出生,户籍所在地:××,身份证号码:××

被申请人:××××公司

地址:××

法定代表人:××

请求事项:

1、请求确认申请人与被申请人解除劳动合同关系;

2、请求裁决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医疗费:1274.36元+1129.02元+313元(体检费)=2716.38元;

3、请求裁决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后续医疗费及鉴定费:10000元/年×20年+1600元=201600元;

4、请求裁决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住院伙食费:100元/天×84天×70%=5880元;

5、请求裁决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护理费:100元/天×84天=8400元;

6、、请求裁决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一次性伤残补助金:2929元/月×16个月=46864元;

7、、请求裁决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一次性医疗补助金:2929元/月×8个月=23432元;

8、请求裁决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2929元/月×40个月=117160元;

9、请求裁决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停工留薪期工资:2929元/月×12个月=35148元;

10、请求裁决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自2017年3月计算至解除劳动合同期间(暂计算至2017年9月)的伤残津贴:2929元/月×7个月=20503元;

11、请求裁决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交通费:3000元;

12、请求裁决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残疾赔偿金:376843元+11922元=388765元;

(1)残疾赔偿金:37684.3元/年×20年×50%=376843元;

(2)被扶养人生活费:××(申请人母亲,80岁)28613.3元/年×5年×50%÷6人=11922元;

13、请求裁决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精神损害抚慰金:50000元;

以上费用共计:903468.38元。

事实和理由:

申请人于1985年10月入职被申请人处工作,1985年10月至1995年6月从事石灰石破碎工作,接触石灰石粉尘;1995年7月至1995年9月从事机修工作,接触水泥粉尘;1995年10月至2015年11月从事五金仓管工作,接触水泥粉尘。2016年3月7日,经××职业病防治院诊断为水泥尘肺一期。2016年5月3日经××××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认定为工伤,2016年10月22日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为陆级伤残,2016年12月5日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确认停工留薪期为12个月。申请人的工资发放形式是通过转账发放到银行卡,月平均工资为2929元。申请人因职业病前后住院5次,共住院84天。根据《工伤保险条例》和《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申请人应获得相应赔偿。

另外根据《职业病防治法》第五十九条规定:职业病人除依法享有工伤社会保险外,依照有关民事法律,尚有获得赔偿的权利的,有权向用人单位提出赔偿要求。由于被申请人对职业病防治管理措施不力,工作场所的粉尘致使申请人尘肺病,尘肺病是不可逆、不可康复且感染加重症状的疾病,给申请人及其家人身心带来了巨大的痛苦,经济日益困难,因而,申请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5条、第18条规定请求被申请人给予残疾赔偿金(包括被抚养人生活费)、精神损害抚慰金。

尘肺病在医学上是无法治愈的,目前是壹期,向二期、三期过渡是必然的趋势,每年也要花费巨额的医疗费,申请人保留后续治疗费差额的请求权和晋级后工伤赔偿差额。

综上所述,申请人的请求事实清楚法律依据明确,为维护申请人的正当权益,特向贵委员会提出仲裁申请,以维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

此致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委员会

申请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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