疑似职业病后该如何处理
文章发布者:佛山万林律师事务所 人气:4246 2013-12-24
根据《职业病防治法》第四十九至第五十四条规定,当劳动者处于疑似职业病阶段时,用人单位应当及时安排对疑似职业病病人进行诊断;在疑似职业病病人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不得解除或者终止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医学观察期间的费用,由用人单位承担。
用人单位如未安排劳动者进行诊断,劳动者可自行到诊断机构申请职业病诊断,根据《职业病诊断与鉴定管理办法》及《职业病防治法》规定,劳动者可选择用人单位所在地或本人经常居住地的有资质条件的职业病诊断机构(在东莞市,万江谷涌康怡医院是有资质的诊断机构之一)申请受理,如诊断为职业病的,诊断机构应当向用人单位出具职业病诊断证明书,该证明书应明确是否患职业病,对患职业病的,还应当载明所患职业病名称、程度(等级)、处理意见和复查时间。
劳动者或用人单位对该证明书有异议的,应在接到诊断证明书之日起30日内,向诊断机构所在地市级卫生行政部门申请鉴定,值得注意的是此鉴定并非工伤伤残鉴定,此鉴定非职业职认定的必经阶段。
被诊断为职业病的劳动者,依法享受国家规定的职业病待遇。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安排职业病病人进行治疗、康复和定期检查。用人单位对不适宜继续从事原工作的职业病病人,应当调离原岗位,并妥善安置。用人单位对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的劳动者,应当给予适当岗位津贴。职业病病人的诊疗、康复费用,伤残以及丧失劳动能力的职业病病人的社会保障,按照国家有关工伤社会保险的规定执行,具体如何处理参照第二篇发生工伤该如何处理及本网有关赔偿的章节。此外,劳动者除依法享有工伤保险外,也可依照有关民事法律向用单位提出民事赔偿。
实践中,如用人单位未依法参加工伤社会保险,用人单位应承担患职业病劳动者的所有赔偿项目。另外如用人单位有证据证明劳动者的职业病是由入职前已造成的,则用人单位无需承担责任,因而用人单位应对入职的劳动者进行职业病体检,有利于保障用人单位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