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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业病系特殊工伤可获双重赔偿
文章发布者:佛山万林律师事务所  人气:4438  2013-09-16
日前,江门中J集装箱有限公司电焊工、职业性轻度哮喘六级伤残患者袁永正收到江门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民事判决,除支持袁永正的各项工伤保险待遇之外,还支持其提出的民事赔偿请求。
 江门中院首次支持职业病患者的民事赔偿请求
  日前,江门中集装箱有限公司电焊工、职业性轻度哮喘六级伤残患者袁永正收到江门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民事判决,除支持袁永正的各项工伤保险待遇之外,还支持其提出的民事赔偿请求。据悉,此判决乃江门地区首次确认职业病患者的民事赔偿请求。
 
  职业病鉴定期间
被解除
劳动合同
  袁永正,四川苍溪人,1981年出生,2004年8月入职中J公司从事电焊工工作,多年来一直在标箱生产部工作,每天工作长达12小时,工作环境恶劣,尤其在喷了油漆的铁板烧焊时,会产生大量的粉尘、烟雾等有毒气体。2008年1月,袁永正开始出现胸痛、胸闷、呼吸困难、咳嗽、双腿麻木、头痛、头昏等症状,先后到江门市各大医院检查治疗未见好转。
  2010年6月16日,袁永正被广东省职业病防治院诊断为职业性轻度哮喘;同年7月9日被认定为工伤;12月8日被鉴定为伤残八级,袁永正对此鉴定结论不服,申请重新鉴定。因原劳动合同于2011年3月底到期,2011年3月25日,中J公司向袁永正发出《不续签劳动合同通知》。2011年3月29日袁永正经重新鉴定为伤残六级。
 
  法院判决:
特殊工伤可获双重赔偿
  2011年5月25日,袁永正向江门市新会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但因逾期未被受理。袁永正遂于同年7月29日向新会区人民法院起诉。一审判决并未支持袁永正恢复劳动关系及民事赔偿的请求,仅支持了终止劳动关系的经济补偿金及工伤保险待遇部分。袁永正上诉后,江门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维持原判。袁永正不服,向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省高院裁定指令江门市中级人民法院再审。
  江门市中级人民法院经过再审后认为,袁永正遭受职业病后,除依法享有工伤保险之外,还可以请求民事赔偿作为补充,理由是职业病乃特殊工伤,普通工伤保险难以完全补偿其所受损害,故应实行工伤保险与民事赔偿双重保障。
  对于具体的民事赔偿项目,该院认为:工伤保险待遇有该项目而侵权损害赔偿没有的,应计赔;工伤保险待遇没有该项目而侵权损害赔偿有的,应依侵权损害赔偿计赔;工伤保险待遇有该项目而侵权损害赔偿也有的,应按计算多的计赔。
  由此,该院判决确认袁永正应得民事赔偿项目包括残疾赔偿金168575元、被抚养人生活费320292.69元、精神抚慰金15000元,加上新增工伤待遇差额部分,扣除中J公司依据原一审判决已支付的175955.78元,中J公司还需向袁永正支付509382.19元。
  目前,该再审判决已生效,中J公司暂未向袁永正支付上述款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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