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原告曹某于2008年4月18日入职广州市番禺区某厂,从事喷胶工作,双方签订了书面劳动合同,并购买社会工伤保险。2012年8月10日原告被广东省职业病防治院诊断为职业性肿瘤(苯所致白血病)。2012年11月1日,广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作出【认定工伤决定书】,认定原告属于工伤。2013年3月6日,广州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评定原告构成八级伤残、医疗期从2012年8月10日至2013年1月31日。原告对此鉴定结果提出复查。2013年5月22日,广州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复查结论,评定原告构成三级伤残、医疗期从2012年8月10日至2013年1月21日。2013年8月1日,广州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评定原告旧伤复发,医疗期从2013年1月10日至2013年6月4日。
2013年7月3日,原告向社会部门申领工伤待遇,广州市番禺区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办公室批准原告从2013年6月1日开始领取工伤待遇,包括一次性伤残补助金66097元及按月领取伤残津贴2933.4元/月。
原告向广州市番禺区劳动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要求被告某厂支付伤残赔偿金、营养费、被扶养人生活费、精神抚慰金、后续门诊医疗费及交通费等90多万,此案经过了仲裁、一审、二审。
【仲裁裁决】
驳回申请人的全部仲裁请求。
【一审判决】
支持精神抚慰金80000元,驳回其他诉讼请求。
【二审判决】
1、残疾赔偿金:364281元(26897.48×20年×80%-66097);
2、被抚养人生活费:206568.46元(20251.8元×3年×80%÷2+20251.8元×13年×80%÷2+20251.8元×10年×80%÷4+20251.8元×9年×80%÷4);
3、营养费:10000元;
4、精神抚慰金:80000元
二审予以改判,判决赔偿民事赔偿共计660849.46元。
曹某在社保领取的工伤保险待遇:
1、一次性伤残补助金:66097元
2、伤残津贴:2933.4元/月(2013年6月1日每月到社保基金领取)
【律师解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59条规定:“职业病病人除依法享有工伤保险外,依照有关民事法律,尚有获得赔偿的权利的,有权向用人单位提出赔偿要求。”
根据《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第28条规定:“劳动者被诊断为职业病的,除依法享有工伤社保保险外,还可依照《民法通则》第119条的规定向用人单位请求损害赔偿,但该损害赔偿应扣除劳动者因职业病享有的工伤社会保险利益。”
职业病民事赔偿存在很大的争议,各地处理不一,此案仅仅是个案。
下载附件:职业病获得工伤保险待遇赔偿后,依然可以获得民事赔偿.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