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是指在个人之间存在劳务关系的前提下,提供劳务的一方因劳务活动自身受到伤害的,由双方根据各自的过错程度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个人劳务关系过去称之为临时雇佣关系,目前在社会用工形式中广泛存在,建筑行业、装修行业、搬运行业、家政行业、空调安装行业、农村个人建房、物流行业、翻建住宅等诸多行业存在个人提供劳务的情况,一般的由业主或包工头临时雇佣,报酬也是由业主和包工头直接支付给工人,工程做完后解散,有活做时再召集工人干活。
那一旦工人受伤,应找谁赔偿?程序应如何走?这类提供劳务者受伤后,是直接到法院起诉的,将包工头和业主一起起诉到法院,而不是到劳动局走工伤认定程序,劳动局是无法认定工伤的,评伤残也是参照交通事故的评残标准,而不是按工伤的评残标准评定。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的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
第三十五条:个人之间形成劳务关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自己受到损害的,根据双方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十一条: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雇佣关系以外的第三人造成雇员人身损害的,赔偿权利人可以请求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也可以请求雇主承担赔偿责任。雇主承担赔偿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
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因安全生产事故遭受人身损害,发包人、分包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接受发包或者分包业务的雇主没有相应资质或者安全生产条件的,应当与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