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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工地工人受伤,建筑公司应承担工伤责任
文章发布者:佛山万林律师事务所  人气:4723  2017-01-12
 【基本案情 】
    江西建亨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下称建亨公司)承建“建亨·上东城”项目工程后,将木工工程承包给自然人熊传银和吴吉和,熊传银又将该工程交给龚永龙等十人组成的木工班组施工。2015年11月22日龚永龙在工地1#楼11楼做工时,不慎从架子上摔下受伤骨折。2015年12月31日,龚永龙向上饶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提出工伤认定申请,该局于2016年1月28日作出认定龚永龙受伤为工伤的决定。建亨公司认为龚永龙与其不存在劳动关系,不服工伤认定决定而提起诉讼。

【裁审结果】
上饶市信州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中,建亨公司是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单位,其将承包业务转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自然人熊传银,熊传银又将该工程交给龚永龙等十人所在的木工班组施工。龚永龙在工地工作时受伤,上饶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认定建亨公司为承担工伤保险责任单位,应予支持。据此,判决驳回建亨公司的诉讼请求。

【评析】
   本案是人民法院支持行政机关维护建筑施工领域劳动者工伤合法权益的典型案件。由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建筑企业承担工伤保险责任,体现了国家对建筑企业出借资质、违法转分包的惩戒,也体现了工伤制度对劳动者进行及时救助和经济补偿的核心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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