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雇去盖房,不慎摔伤成残疾,面对数万元医疗费,伤者将房主和包工头告上法院。近日,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对该案二审宣判,判决包工头华超赔偿王忠经济损失7.2万余元,而房主张永因选任不当,承担3.2万余元的赔偿责任。
2012年3月,家住农村的张永,与砖瓦匠华超达成口头协议,以包工不包料的方式,将自住建房承包给华超。
华超承包后,找到王忠等人,为建房提供劳务。2012年4月13日上午,在抬水泥预制板过程中,因操作失误,王忠跌落地面,受伤严重,被送往医院治疗。后经诊断为面额骨、锁骨、腰椎等多处骨折,并伴有其他并发症,花去医疗费7万余元,经鉴定,还需治疗费4万余元。因赔偿事宜协商未果,王忠将房主张永及包工头华超一并告上法庭,索要赔偿。
庭审中,华超认为自己与王忠一样,都为张永建房提供劳务,所以不承担赔偿责任。张永则辩称,自己已将住房修建工程承包给华超,应由华超承担赔偿责任。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华超雇请王忠为张永修建房屋,华超与王忠之间形成劳务关系,而华超与张永之间形成承揽人与定作人的关系。根据法律规定,定作人对定作、指示或者选任有过失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本案中,张永将工程发包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个人,并且明知施工场地缺乏安全生产措施却放任工人施工,在指示上也存在一定的过错,依法应当对王忠的损失承担相应的责任。华超作为承揽人,未做好安全生产管理工作,对本次事故的发生应承担主要责任。王忠在劳务活动中忽略自身安全,对事故的发生亦有一定过错。
据此,法院作出了如上判决。
■以案释法
定作人需承担选任之责
长期以来,我国农村地区自住建房通常是由房主将工程承包给包工头(民间砖瓦匠),且绝大多数并无相关资质。虽然对此类农村居民自建房屋是否需要相关资质,法律尚无明确的强制性规定,但并非排除房主所需承担的管理及选任责任。根据侵权责任法和最高院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个人之间形成劳务关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自己受到损害的,根据双方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承揽人在完成工作过程中对第三人造成损害或者造成自身损害的,定作人不承担赔偿责任,但定作人对定作、指示或者选任有过失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结合本案,房主作为定作人,应承担一定的管理责任,选任没有相应资质或者安全生产条件的个人承包建房,存在选任上的过失,该过失是损害结果发生的条件因素,所以定作人也需承担部分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