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工地受伤 谁来承担责任
文章发布者:佛山万林律师事务所 人气:4385 2013-11-27
1983年出生的王某在工地吊篮中进行外墙粉刷工作时受伤致瘫痪,后起诉雇主、发包方及转包方,要求其承担赔偿责任。近日,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审结此案,雇主赔偿其各项损失共计142万余元,发包方及转包方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2012年,河北某物流公司与河北某装饰公司签订《建筑装饰装修工程施工合同》,将5000m2的办公楼外墙粉刷工程发包给装饰公司,后装饰公司转包于北京某建材公司。 2012年10月,建材公司又将该工程转包宋某、韩某二人。承包工程后,宋某雇佣王某进行外墙粉刷工作。2012年10月26日,王某在吊篮中进行外墙粉刷工作,因吊篮上升无法停止而与建筑物顶部挤压导致王某受伤。事发后,建材公司支付医疗费37 万元;装饰公司支付医疗费及王某家属生活费27万余元;宋某支付医疗费及王某家属生活费3万余元。后王某将物流公司、装饰公司、建材公司及宋某、韩某诉至法院,要求五被告赔偿其损失250余万元。
在庭审过程中,因王某申请,法院委托鉴定机构对王某的伤残等级等进行鉴定,结论为:王某外伤致颈髓损伤,目前遗留四肢瘫,符合一级伤残。
经查,装饰公司具有建筑装修装饰工程专业承包壹级资质,建材公司未能提交资质证明。物流公司将工程发包给具有建筑资质的装饰公司,其对王某的人身损害无过错,对王某损失不承担责任。法院判决宋某、韩某赔偿王某各项损失共计142万余元,装饰公司与建材公司承担连带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