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评残定义与相关知识
文章发布者:佛山万林律师事务所 人气:4372 2016-04-07
1、定义
工伤评残也叫劳动能力鉴定,是指劳动能力功能障碍程度和生活自理障碍程度的等级鉴定。职工发生工伤,经治疗伤情相对稳定(医疗终结期满)后存在残疾、影响劳动能力的,应当进行劳动能力鉴定。
1、申请人
(1)工伤职工
(2)工伤职工近亲属
(3)用人单位
2、申请时间
用人单位、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应当在工伤职工医疗终结期满三十日内向统筹地区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劳动能力鉴定申请,并提供工伤认定决定和职工工伤医疗的有关资料。
通俗的讲就是治疗好,不用再看门诊了,就可以去评残,如果有内固定,需要等内固定拆除后再去评残,如果内固定不需要拆除的,需要医生开具证明,则可以不拆除内固定去评残。
3、评残项目
(1)工伤伤残等级(劳动功能障碍等级)
(2)停工留薪期(医疗终结期)
(3)长期护理费(生活自理障碍等级)
(4)假肢安装(配置、维修、更换辅助器具)
一般评残项目是指工伤伤残等级和停工留薪期鉴定,如果伤情严重无法自理需要鉴 定长期护理费,截肢或截瘫伤者需要申请安装假肢。
4、伤残等级及护理等级
劳动功能障碍分为十个伤残等级,最重的为一级,最轻的为十级。
生活自理障碍等级根据进食、翻身、大小便、穿衣及洗漱、自主行动五项条件确定。五项条件均需要护理者为一级,五项中四项需要护理者为二级,五项中三项需要护理者为三级,五项中一至二项需要护理者为四级,一般一至四级伤残才可能有护理依赖。
5、鉴定结论
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应当自收到劳动能力鉴定申请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作出劳动能力鉴定结论,必要时,作出劳动能力鉴定结论的期限可以延长三十日。劳动能力鉴定结论应当及时送达申请鉴定的单位和个人;在实践中,一般15-20天到当地劳动局就可以拿到鉴定结果。
自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作出之日起1年后,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所在单位或者经办机构认为伤残情况发生变化的,可以申请劳动能力复查鉴定。
6、复查和再次鉴定
工伤职工及其近亲属或者用人单位对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的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鉴定结论之日起十五日内申请复查,对复查鉴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复查鉴定结论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上一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申请再次鉴定;也可以自收到鉴定结论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上一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申请再次鉴定。省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的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为最终结论。
建议对鉴定结果不服的,直接到省里(广州)申请再次鉴定,但有个别区是必须要经过市里复查才可以到省里的,要看鉴定结论书上对复查是如何规定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