员工上班因为工作原因和同事发生口角,被对方打伤,是否可以认定为工伤?佛山万林律师所根据一个真实案例和佛山地区的司法实践予以汇总说明。
【案情简介】
2014年5月26日9时左右,谭某在工作的时候与向某发生口角,后在10时20分左右,向某用刀将谭某砍伤,后经佛山市南海区第三人民医院诊断为:失血性休克、全身多处刀砍伤。2014年6月30日,谭某向佛山市南海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申请工伤认定,佛山市南海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作出不予认定的决定。后谭某将佛山市南海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告上法庭,要求撤销不予认定工伤的决定。
【法院判决】
驳回谭某的诉讼请求。原因:谭某是在车间工作时因堆放的材料差点砸伤同事向某发生口角,后被向某用刀砍伤。虽然是由于工作行为引发的事故,但是谭某被向某砍伤的根本原因并非由于谭某履行工作职责,而是向某不能正确对待同事之间因琐事产生的争议向谭某实施暴力伤害。不属于认定工伤的情形。
【万林律师解析】
谭某的本职工作是生产工,其工作性质本身并不具有受到暴力伤害的潜在危险。事发当天是双方发生口角,向某报复所致。工作只是双方发生口角的诱因,并非谭某受伤的原因,其受伤与履行工作职责没有直接的因果关系,不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的规定,不应认定为工伤; 佛山地区的司法实践,上班打架受伤较难认定为工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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