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拖欠员工的工资几个月之久,员工能否提出辞职?能否要求单位支付经济补偿金?佛山万林律师所根据其代理的案件予以汇总说明。
【案情简介】
易某从2016年2月份开始调入某物业管理公司处进行工作,工作至2019年9月29日。从2019年5月开始,在公司其他员工都正常发放工资的情况下,易某的工资一直被公司拖欠。
易某无奈,于2019年9月28日向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申请仲裁,要求某物业管理公司向易某支付拖欠的工资15000元,同时向易某支付经济补偿金64500元、加班工资、12年未休带薪年休假工资差额等。
【仲裁委裁决、法院判决】
申请仲裁以后,仲裁委支持了易某要求照常支付拖欠的工资15000元的请求,同时裁决某物业管理公司向易某支付经济补偿金61500元,裁决某物业公司向易某支付2年的年休假工资2970.1元。
某物业公司对支付经济补偿金的仲裁裁决不服,起诉至一审法院,一审法院判决某物业公司应当支付经济补偿金61500元。
某物业公司仍然不服一审判决,起诉至二审法院,期间双方达成和解,某物业公司愿意支付68000元经济补偿金给易某。
【律师解析】
根据《劳动合同法》以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用人单位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迫使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
本案中,某物业公司在正常发放其他员工工资的情况下,拖欠易某的工资长达5个月之久,迫使易某提出解除劳动关系的要求,其行为违反了法律的规定,依法应当向易某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
附:相关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三十八条 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四)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一)(劳动法解释一)》
第十五条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迫使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和经济补偿,并可支付赔偿金:
(一)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的;
(二)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支付劳动报酬或者提供劳动条件的;
(三)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的;
(四)拒不支付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工资报酬的;
(五)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