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高温津贴标准
文章发布者:佛山万林律师事务所 人气:4825 2013-04-29
高温津贴,是为了保证炎夏季节高温条件下经济建设和企业生产经营活动的正常进行,保障企业职工在劳动生产过程中的安全和身体健康,应由用人单位向相应劳动者额外发放的津贴。由此可见,高温津贴属于劳动保护费,属于为补偿特殊劳动消耗而支付的报酬,应当属于工资组成部分。
根据广东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于2007年9月5日实施的《关于广东省高温津贴标准的通知》规定,在岗职工夏季高温津贴标准为:室外作业和高温作业人员每人每月150元,非高温作业人员每人每月100元,高温津贴标准在每年6月、7月、8月、9月、10月发放。
2010年1月18日广东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等政府部门联合发出《关于非高温作业人员发放高温津贴的意见》,明确有关非高温作业人员高温津贴是否发放和如何发放的问题,由用人单位根据上述文件精神和本单位实际,与职工平等协商确定。
2012年6月1日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保保障厅等政府部门发布实施《关于高温津贴发放的管理办法》第二条第一款、第三条、第十一条第二款规定,本行政区域内的企业、个人经济组织及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每年6月至10月期间安排劳动者工作有关高温津贴的发放。劳动者从事露天岗位工作以及用人单位不能采取有效措施将作业场所温度降低至33度以下(不含33度)的用人单位应当按月向劳动者发放高温津贴,并在工资清单中列明具体项目及数额。劳动者从事高温作业情况以及高温津贴发放情况,由用人单位承担举证责任。
总结:2010年之前,劳动局一般按100元/月支持高温津贴;2010年至2011年,劳动局不般不支持高温津贴;2012年后支持150元/月高温津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