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为员工买意外险,赔偿金归公司还是员工个人?
文章发布者:佛山万林律师事务所 人气:6837 2016-04-13
【基本案情】
自2009年起,陈某在晋中某公司承揽的介休一大桥工程工作,该公司与陈某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2009年10月24日,陈某从工地返回工棚途中,发生交通事故死亡。后经法定程序,确认死看陈某与晋中某公司存在劳动关系,并确定李某系工伤死亡。经李某的妻子高某及三个孩子陈甲、陈乙、陈丙申请,介休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仲裁裁决书,裁决晋中某公司一次性支付高某、陈甲、陈乙、陈丙丧葬补助金11484元、一次性工亡补助金315620元、一次性供养亲属抚慰金137808元,共计464912元。
审理中查明,2009年5月27日,晋中某公司与中国平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签订团体人身保险合同一份,死者李某系其中的被保险人,保险期限自2009年5月26日至2010年5月25日,受益人为“法定”。庭审中,晋中某公司称该保险系单位给职工投保,出事后其子已经领取,应予以扣除3高某、陈甲、陈乙、陈丙代理人则认为演保险单是商业保险单,和本案的工伤无关,不同意扣除。
【争议焦点】
陈某工伤身亡,公司为其购买的保险与本案的工伤有无关系?保险金应否从赔偿金中扣除?该保险的受益人应该是谁?
【法官解析】
笔者认为,保险金不应从赔偿金中扣除,用人单位给员工购买团体意外险其实是一种福利,在进行赔付时,与购买的工伤保险并不冲突,也就是说一旦遭遇比较严重的意外事故民工可获得更多的补偿。
晋中某公司与保险公司签订的团体人身保险合同中,受益人一栏写明受益人为“法定”。依据我国《继承法》的规定,法定受益人包括两个顺序的继零人,即晋中某公司不在其中,也无权据此受益。另外,即使晋中某公司与保险公司签订的团体人身保险合同约定的受益人为晋中某公司,该约定也因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而无效。
《保险法》第39条规定:“人身保险的受益人由被保险人或者投保人指定。投保人指定受益人时须经被保险人同意。投保人为与其有劳动关系的劳动者投保人身保险,不得指定被保险人及其近亲属以外的人为受益人。”即只要有劳动关系的存在,投保人虽可以指定受益人,但必须在“被保险人及其近亲属”范围内,且必须经过劳动者本人同意。即如果该公司指定自己为受益人,显然超出了上述范围,即使李某同意也属违反规定。
所以给员工买意外保险,受益人该写谁,通过以上的案例,不难看出,老板给员工买意外保险时,谁是受益人,应由员工自己决定,并在被保险人及其近亲属中优先选择。
(作者:冯燕山西省介休市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