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2014年04月10日,黄某进入某五金制品厂从事压柱公司工作,2014年4月23日,黄某在车间工作时被压铸机压伤左手,送佛山市中医院治疗。诊断为:左前臂严重压榨离断伤;左桡尺骨中段粉碎性骨折并远端缺如,从肘关节处截肢。
经佛山市南海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认定为工伤,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为伤残等级为四级,停工留薪期为8个月,护理不入级,公司为黄某买了团体意外伤害保险,未购买社保,黄某共上了13天班其领取了2187.95元。
事故发生后,刘某在公司为其买的团体意外伤害保险中领取了250000元的理赔金额,公司主张在计算刘某的申请相关的工伤保险待遇时予以抵扣,公司为刘某支付了医疗费。未继续支付刘某的其他费用损失。为挽回损失刘某将公司诉至劳动局申请劳动仲裁,要求公司赔偿其住院伙食费、交通费、护理费、停工留薪工资、安装辅助器具费、伤残津贴、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医疗补助金、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仲裁裁决】
1、住院伙食费:100元/天×26天×70%=1820元
2、交通费:500元
3、护理费:100元/天×26天=2600元
4、停工留薪期工资:3850元/月×8个月=30800元
5、安装辅助器具费:32575元/次×6=195450元(赔偿至70周岁,假肢更换周期为4年/次)
6、伤残津贴:3850元/月×75%×12个月×10年=346500元;
7、一次性伤残补助金:3850元/月×21个月=80850元
8、一次性医疗补助金:3850元/月×12个月=46200元
9、未购社保一年一个月的经济补偿金:3850元/月×1个月=3850元
合计:708570元
【律师解析】
1、未购买社保的,由单位全额赔偿伤者的工伤保险待遇。
2、黄某13天班其领取了2187.95元,申请仲裁时按2187.95÷13天×30天=5049.11元请求赔偿,劳动局根据<广东省工资支付条例>第44条的规定,按受伤时佛山市在岗职工平均工资3850元/月的标准计算。
3、工伤四级伤残应赔偿伤残津贴,赔偿期限是10年,赔偿金额为本人工资的75%。
4、单位未购买工伤保险,假肢费用计算至伤者70周岁。
5、虽然公司为刘某购买了商业保险,发生事故而获得相应的赔偿,这与刘某发生工伤事故可享受工伤保险待遇是并行不悖的,所以工伤赔偿并不能减去意外险的理赔款。
【法律依据】
根据《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第31条的规定,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四级伤残:一次性伤残补助金。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标准为:四级伤残为三十三个月的本人工资,双方终结工伤保险关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46条和第47条的规定,单位未为劳动者购买社会保险并解除双方劳动关系,赔偿劳动者一年一个月的经济补偿金。
根据《广东省工资支付条例》第44条的规定,用人单位和劳动者都不能对工资数额举证的,由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或者人民法院参照本单位同岗位的平均工资或者当地在岗职工平均工资水平,按照有利于劳动者的原则计算确定。
下载附件:佛山工伤四级赔偿案例(2015).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