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位没有为员工购买社保,员工主动辞职有赔偿吗?需要什么样的条件才可以赔偿?佛山万林律师所根据一个现实案例和佛山地区的司法实践予以汇总解答。
【案情简介】
陈某系某机械公司职工,2009年7月入职。工作期间,该公司未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今年1月,陈某向该公司提出辞职。在离职申请表上,陈某填写的离职理由为“个人原因”。今年5月,金某申请劳动仲裁,称因该公司未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故提出辞职,并依据《劳动合同法》第38条、第46条的规定要求该公司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最终,仲裁委裁决不支持陈某的请求。
【律师解析】
依据《劳动合同法》第38条、第46条的规定,用人单位存在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等情况的,劳动者可以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可要求用人单位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但若劳动者以“个人原因”、“身体原因”、“家庭原因”等理由申请离职,并在此后以用人单位欠发工资、欠缴社保等为由要求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一般是难以得到支持的。
【律师解答】
单位未购社保,员工可以以此为由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要求经济补偿,但有两种情况是不支持的:
1、之前以其他理由提出了辞职,后又以未购社保为由不支持;
2、员工入职时写过声明自己自愿不购买社保,后又以未购社保为由不支持。
下载附件:个人申请离职后 难以要求经济补偿.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