雇员受雇于雇主,从事装修工作,在工作过程中受伤致残,雇主应当赔偿雇员的损失吗
佛山万林律师所根据其代理的案件予以汇总说明。
【案情简介】
2017年9月初,廖某雇佣陆某甲及陆某为其房屋进行货梯的安装。2017年9月25日,陆某在安装货梯的过程中,由于货梯上面的葫节夹松开,导致陆某摔落受伤。摔伤后,陆某由前往某医院治疗,被诊断为:双侧跟骨闭合性粉碎性骨折;右上肢软组织挫裂伤,共住院21天。陆某病情稳定后,2018年1月26日,经某司法鉴定所鉴定:1.陆某因外力作用致双足跟骨粉碎性骨折并畸形愈合,双足足弓结构部分破坏,影响立行功能,评定为九级伤残;2.评定陆某的后续治疗费用不低于15000元.陆某支付了鉴定费2500元。
陆某受伤后,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廖某支付医疗费82391.43元、后续治疗费15000元、鉴定费2500元、误工费27750元、护理费3150元、交通费63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2100元、营养费1000元、残疾赔偿金6312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20000元;共计217641.43元。
【法院判决】
经法院判决:廖某作为雇主,没有为雇员提供相应的安全生产条件,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陆某作为雇员,其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对损害发生也有一定过错,可以减轻廖某相应的责任。故廖某应对陆某的损失承担70%的赔偿责任即赔偿陆某损失137673元[(195961.43元×70%+精神损害抚慰金5000元-4500元)]。
【律师解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五条的规定:个人之间形成劳务关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十一条: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廖某作为雇主,雇佣陆某作为雇员从事电梯安装工作,其应当为雇员提供相应的安全生产条件,保障陆某在工作过程中的人身安全。廖某在本案中,并未尽到雇主的安全保障义务,没有检查好货梯上面的葫节夹,导致陆某受伤坠落致残,因此,其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包括医疗费、护理费、误工费、残疾赔偿金等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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